文 号:冀国税发[1998]75号
二、清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清查工作从6月1日开始,7月底结束,时间大约两个月。具体分三个阶段: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此通知。
(十)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上述单位和个人凡是未办工商和税务登记的,进行登记并颁发工商和税务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只登记不发征。
发布日期:1998-5-25
(八)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一定要充分认识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重大意义,按照省领导的批示精神和三个省局的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周密安排,精诚合作,协调联动,认真负责,务求实效。
(四)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社会力量,切实搞好这次清查工作。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清查工作,主动到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漏征漏管户。对举报的事项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现举报重大案件的予以重奖。
现将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程维高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叶连松同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同志,副省长才利民同志对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的重要批示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九)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税务登记证件与实际经营地点不符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要加强每个阶段的信息反馈。6月20日前报送准备阶段的工作情况,7月10日前报送重点清查的进展情况,8月10日前报送整个清查工作总结。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的报告材料请对口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各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应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或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不申报、不如实申报或异常申报纳税的,均属于此次清查的范围。
(五)在清查过程中要严格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办事。
文 号:冀国税发[1998]76号
(七)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清查的重点是: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属清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须认真进行自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于1998年6月15日之前申请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以免于处罚;补缴纳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三)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八)税务登记证件与经营地点不符合的单位和个人;
(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为了改善和加强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决定今年6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工商登记或一户多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和其他合法市场主体利益的”三无”;
(二)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款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清查过程中,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紧密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各级接此通知后,由国税局牵头,三家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统一行动,联合开展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底册,税务部门要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反馈。同时,要加强同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以保证这次联合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