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克 二氢埃托啡;
依法严厉打击走私涉毒犯罪是海关缉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期10个月的“融冰”缉毒专项行动自去年6月份在全国海关开展以来,走私冰毒等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受到重点打击。“融冰”行动期间,全国海关立案查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93起,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9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404人,缴获冰毒、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33吨、缴获1–苯基–1–丙酮、麻黄碱等制毒物品34.32吨。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今年6月25日,杭州海关查获了一起通过邮包走私毒品入境案。与普通的毒品走私案不同,这起案件中的毒品为大麻烟油,其吸食方式正是时下流行的电子烟。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了解到国外有销售大麻烟油后,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国外卖家购买,国外卖家通过国际邮包从美国将毒品大麻烟油邮寄入境。这是杭州海关今年以来首次在邮包渠道查获大麻烟油。
1克 毒品 =
当前,境外毒源地多头入境、渗透加剧,海关缉毒任务繁重。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海关将继续保持缉毒严打态势,在深入分析、科学研究毒品走私态势和规律特点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海关缉毒专业建设、优化部门间合成作战机制、提升海关缉毒查缉能力、发挥海关国际执法合作效能,将毒品危害堵在国门之外。
第十一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国海关查获毒品走私犯罪案件有所增加,涉毒走私形势依然较为严峻。截至6月20日,海关共查获走私毒品犯罪案件277起,缴获大麻、海洛因、可卡因、可待因、冰毒、氯胺酮等毒品1.93吨,抓获走私毒品犯罪嫌疑人169人;同期,海关立案查处走私制毒物品案件5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1–丙酮、麻黄碱等32.8吨,缴获量与2017年同期相比大幅增多。
2千克
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
构筑海关缉毒“三道防线”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顾 阳
50千克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加强国际缉毒执法合作是海关缉毒工作的重要延伸。海关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禁毒执法合作,不断拓宽国际执法合作渠道,在推进与境外海关、警方的案件协查、信息交换、境外取证等多领域缉毒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17年以来,中国海关先后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等执法部门通力协作,联手打击跨境贩毒活动取得积极成果。此外,中国海关积极派员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开展的“蓑鲉”“沙猫”国际缉毒行动,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开展的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走私“催化剂”行动。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据介绍,上述电子烟油中含有高纯度的大麻提取物,比传统毒品大麻更具有成瘾性和迷惑性,且使用普通电子烟具就可以吸食,门槛低且隐蔽性高。普通人吸食两次就会形成依赖性,导致身体机能紊乱、心肺功能降低。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密正面监管、构筑三道防线”是海关缉毒工作的立足点。“第一道防线”是组织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沿边海关在边境口岸严密查缉;“第二道防线”是组织加强航空、陆路旅检渠道查验;“第三道防线”是组织加强寄递渠道邮件快件的布控查验。2017年以来,南昌、长沙、成都、昆明等海关共查处涉“金三角”走私毒品案件数十起,缴获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数量,占全国海关缴获毒品总量的1/3。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5克 罂粟籽(种子)哌替啶(度冷丁片剂);
100克 丁丙诺啡、大麻脂、大麻油、可待因;
(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20克 美沙酮、鸦片、度冷丁针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5000克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
(十二)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2000克 阿普唑仑、恰特草、大麻叶、大麻烟;
40克 曲马多、γ-羟丁酸;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4000克 咖啡因、罂粟壳;
1千克 易制毒化学品 =
2克
吗啡、其他苯丙胺类、摇头丸、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千克 醋酸酐;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1000克 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
2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生效日期:2018-8-26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统筹管理。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十)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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